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出十周年、“数字福建”建设25周年,今年峰会的主题为“二十五载奋进路 数字中国谱新篇——数智引领高质量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承办。
南方电网公司携50余项数字化成果亮相峰会,并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位一体”数字化成果、“人工智能+”行动等设专题展厅,生动展现以数字电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南网实践。
“‘大瓦特’是由大模型、小模型、智能体所构成的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体系,内含海量的电力专业知识……”峰会上,既能电力巡检,又能操作设备分合闸的“大瓦特”电力具身AI机器人摇身一变,化身电力讲解员,对南方电网公司的亮点成果娓娓道来,面对“什么是电算协同”“家庭用电如何更节能”等观众提问,也对答如流。
展区的另一边,机器狗“吠云”在草地、台阶等高难度地形能跑能跳,高效完成智能巡检;“悟空”带电作业机器人拥有360°沉浸式高空作业视野,自如使用作业工具应对多样作业场景;天空智巡无人机可以自主飞行、实时传输高清图像……地上走的、海里游的、天上飞的,各式各样以“大瓦特”模型为底座的机器人展示让观众目不暇接。
“一线作业场景的机器代人,除了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更最大程度地将作业人员从危险作业一线解放了出来,加强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建设管理团队负责人张喜铭说。
不只是生产、安监、营销等业务领域,在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景中,数字化技术也成为支撑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赋能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全面加速数字孪生电网建设,通过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同步建设物理工程、数字工程,实现了对工程项目“指哪看哪”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切实让工程建设进度可控、易控。
数字电网孪生平台展位前,世界首个特高压多端直流工程——±800千伏昆柳龙直流工程的数字孪生模型引得来客纷纷驻足。
在运营管理方面,南方电网公司打造了“云景”数字化运营管控平台,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目前已实现全网22个业务域监控需求的“全维算、全景看、全息判、全程控”,为企业决策、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流通共享、释放价值。展会现场,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的首个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让观众兴趣盎然。
“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是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汇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数据资源,围绕服务数字电网建设、服务‘两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方向,打造的能源与跨行业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总经理龙云说。
据了解,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了“车-桩-网供需互动”“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核算”等能源数据服务高价值场景,持续推动能源全产业链企业协同合作,促进能源数据生态繁荣发展。目前,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16项规则机制,引入103家生态主体,汇聚超300项数据资源,打造上线个典型场景应用,以能源数据高效对接和跨域共享,持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
“通过采用双回路直流新型供电和基于源网荷储协同的备用电源方案,我们能将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整体利用效能提升5%、绿电占比提升至80%。”贵州电网网研中心能源经济研究室总经理李庆生说。这一举措是南方电网公司积极布局算电协同领域,推动算电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
作为能源行业的骨干央企,南方电网公司大力落实国家关于数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持续推进算力电力一体化协同,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目前,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南方电网大湾区数字产业基地已分别在贵州贵阳、广东惠州落地投产,基本建成“3+1+X”架构的绿色节能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还全方位展示了其盘活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新成效,包括数据要素在绿色低碳、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产品,以及南网数字集团自主研创的“云、智、传奇”系列数字电网重大产品谱系。
“刷一下脸,几分钟就能办好用电报装等事项,实在是太方便了。”一位观众感慨道。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人员正向观众演示“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的使用方法。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秉持“解放用户”理念,持续推动数字服务迭代升级。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平台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为缓解停电造成的用户焦虑,南方电网公司创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停电地图”,动态显示停电范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并支持用户上报故障、跟踪进度。面对突发停电等应急情况,平台还会及时推送应急通知和抢修进展,保证用户实时掌握最新信息,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透明度。
数字服务不仅要聚焦满足用户个体需求,更应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南方电网公司还基于电力数据分析,打造了包含电力看经济、电力看能耗、电力看乡村振兴在内的超300个大数据分析应用,以优质服务支撑政府精准决策。
“有了该技术,电网调度运行也就有了‘模拟驾驶舱’,解决了以往存在的复杂电网‘仿不准’、新能源电力系统‘难决策’和‘控不好’难题。”展会上,“面向大规模新能源电力系统在线控制的全景仿真镜像技术”展位前人头攒动。该成果研发了调度控制与电磁暂态仿真闭环交互的电网调度运行仿线年中国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成功亮相2025年中关村论坛。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走深走实,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步伐持续提速。全球首款电力系统智能仿真专业大模型“驭电”大模型,2024“十大硬核科技”RISC-V感存算一体智能感知终端,“极目”系列电力微型智能传感器……在南方电网公司创新专区,一系列“电力重器”齐齐亮相,一位参展的观众感慨:“南方电网公司在数字化技术创新领域,真正做到了行业领先。”
观众现场体验配电设备电鸿化成果,“碰一碰”即可连接设备,精确获取设备状态信息,实现故障高效定位。
数字化创新从不是闭门造车,开放流通、合作共赢的外部生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在南方电网公司“电鸿”展位前,观众走近设备终端,即可获取实时数据。作为国内首个电力物联操作系统,“电鸿”让一套系统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电力设备,海量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现实。
当下,南方电网公司已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建成电鸿全域综合示范区,设备安装调试、升级时间分别缩短至30分钟和20分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我们还与国内知名芯片、模组企业充分合作,吸引超400家厂商携超2000余款产品完成71类454款设备适配,目前已实现电力主流芯片适配全覆盖,涵盖了63%电网核心关键设备类型。”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据管理团队负责人陈彬介绍道。
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共荣的行业繁荣生态正在南方电网公司的牵头下逐步形成。
对内打造数智赋能、协同共建生态,是激活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关键。以全员数字素养提升三年行动为指引,2023年,“小数叶”创新行动等在南方电网公司紧锣密鼓展开。
“在‘小数叶’创新行动中,数字化人员学业务、业务人员学技术,技术与业务的双向奔赴,加强了数字化对业务的赋能,体现了公司员工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创造力。”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字化规划与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人龙震岳说。自创新行动开展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已形成万余项“小数叶”创新成果,切实赋能业务提质增效。
未来,南方电网公司将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聚焦数字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电力数据要素流通,主动营造内外联动、开放共享的能源数字生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南网智慧、中国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
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续激发各窗口服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营造学习标兵、争当标兵的工作氛围。北京联通西坝河营业厅全体人员始终秉持客户为上,积极践行高品质服务,用暖心真诚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西坝河营业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服务着周边5.2万常驻居民,其中,60岁以上的中老年客户群体占比高达43%,这一特点使得西坝河营业厅在服务过程中,始终将助老服务放在首位。营业厅配有饮用水、雨伞、血压计、药箱、老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爱心服务,使客户从走进营业厅到走出营业厅的每一个细节,都感受到温暖。
那天中午,一位行动不便的阿姨来到厅里咨询业务,值班经理看到后,立即上前搀扶阿姨进厅。阿姨满脸焦急地说:“小伙子,我手机突然开不了机了,这可怎么办啊?”值班经理一边安抚阿姨情绪,一边迅速排查问题,手机开机后阿姨非常高兴,一直拉着小迟的手夸赞:“小伙子,谢谢你,远亲不如近邻啊。”
西坝河营业厅深知服务是架设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业务能力则是这座桥梁的基础。为了快速培养新入职的营业员,营业厅实行师徒制,通过“师带徒”,让每一位新人尽快掌握各项工作要领、业务知识,更好地服务客户。为了提升业务能力,营业厅每周开展技能交流活动,以案例分享和评优方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营业厅数十年如一日坚持晨会,学习新业务新政策,练习服务标准动作,沟通前一日工作情况,部署当日重点工作。营业厅坚持每日三问:对照标准了吗?尽职尽责了吗?追求完美了吗?让每一位营业员以最佳精神面貌开启新的一天。
用服务促进发展,用关怀提升感知,为客户提供放心的通信体验是西坝河营业厅的服务初衷。为了更好地贴近客户,近距离倾听客户的声音,西坝河营业厅将联通品牌形象延伸进社区,借反诈宣传活动联动街道为社区居民义务开展了系列公益活动。活动中,西坝河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视频演示,向居民们揭示了当前诈骗手段的隐蔽性,提示大家要做到“三不”即不轻信、不转账、不提供身份信息和验证码,对于陌生人及陌生号码的来电、短信、链接等提高警惕,并针对自我防诈技巧进行了一对一指导操作,还分享了其他生活中的小窍门。公益活动现场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可。
虽然营业员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工作,但是他们通过一点一滴的暖心服务,为平凡的工作赋予了不平凡的意义和价值。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的服务主题,以解决客户问题为己任,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民、高效、贴心的高品质服务。
Vision China 2025(西安)圆满落幕:宁联眼科引领近视防控科技新浪潮
2025年6月13日第九届“爱之光”海医会眼科专委会眼屈光问题与防控学术会议在西安成功召开
构建城市的感性色彩系统: 论艺术家晨晓的色彩哲学与中国城市地标绘画美学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在全国大学生智能审计技能竞赛(高职组)总决赛中荣获二等奖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2022年1月,新疆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没有想过,AI能否在你日常的健康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就在前不久,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新举措,让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通过接入“慧诊宝”“糖友宝”人工智能系统,这家基层卫生机构实现了理想的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评估,获得了辖区居民的广泛点赞,简直是医疗领域的一次小革命!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背景。在疫情之下,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在基层医疗中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成为了摆在各医疗机构面前的一项挑战。西新镇卫生院作为我市首批应用AI系统的卫生机构,主动探索,顺应健康管理的潮流,开启了一条智慧医疗的新路径。这难道不是我们生活中需要的贴心服务吗?
其实,在过去,健康管理往往是被动的,依赖于站在医院门口排长队的辛苦。院长姜学博提到:“以前靠手工记录,有可能漏掉高危患者,现在AI把被动服务变成主动守护。”这种转变,无疑将定期体检和日常健康监控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想象一下,你在家中也能轻松俯瞰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样的体验是不是美妙至极?
随着“慧诊宝”和“糖友宝”的推出,为辖区居民提供的效率大幅提升,真是提高了社区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借助AI系统,社区家庭医生为1000余名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健康管理,自动推送的异常提醒帮助医生尽早发现潜在风险,调整用药方案,简直就是守护健康的一道无形屏障。
此外,通过对居民血常规化验数据的快速分析,医生只需将数据输入“慧诊宝”系统,就可以对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20多种常见疾病进行早期筛查和预警。这样的情景让人感慨: AI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以高效的方式令我们拥有更切实可得的健康预警。在数字化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总能在一些场合看到这样的句子——“掌握健康,始于足下。”
最新数据显示,“慧诊宝”“糖友宝”AI系统的疾病早期分析精准率高达83%,而且医生的诊疗时间节约了50%左右。这种进步难道不值得我们为之欢呼吗?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让医生更加专注于病人的帮助上,真正实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那么,有人或许会问,人工智能这种看似高科技的产品,是否真的能在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作用?它的使用是否能让老年人感到方便?对此,卫生院的努力显得尤其重要。正如姜院长所说,AI帮助实现高危人群的和干预。让我们想到,社会此刻正处于老龄化加剧的阶段,简化的健康管理系统能令这些人群在方便快捷的条件下享有健康保障。
你认为,在这AI赋能的健康管理新篇章中,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什么角色呢?我们不仅是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懂得珍惜健康的积极参与者。正因如此,未来的整个医疗行业,尤其是基层医疗,借助技术的力量,将为人类追求健康的征途开辟更广阔的天空!
最后,再次回顾一下,这次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尝试,显然是一个正确的决定。AI与医疗的结合,既提升了健康管理的效能,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不正是在享受着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吗?
未来,期待有更多的地区能够运用这种科技,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这样贴心的健康服务。在这里,我们感慨科技的进步,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会合理利用这些工具,维护自己的健康,让美丽的生活在每一天延续下去。让我们共同展望未来,引导点赞这段时代的健康之旅!你觉得这项技术还有哪些其他的应用前景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你的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在东营区的一家医院里,来自青岛的李女士与本地居民比邻而坐——这幅“跨城求医”...
在东营区的一家医院里,来自青岛的李女士与本地居民比邻而坐——这幅“跨城求医”与“家门口看病”和谐并存的画面,正是东营区深化医疗改革的生动注脚。
近年来,东营区以满足群众高品质健康需求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精准诊疗满足多元需求,用数字技术重构服务流程,让优质医疗资源如春风化雨般浸润城乡每个角落。
“我产后半年,经常尾骨疼痛,咳嗽打喷嚏时漏尿,从小区群里看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了产后康复门诊,我立刻就来咨询了,经过大夫详细检查,确定了治疗方案。一个疗程结束,漏尿明显改善,尾骨疼痛也好多了。”家住春风十里小区的杨女士说。
“近年来,针对育龄女性产后全面康复的需求越来越大,文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人民医院人员、技术帮扶下,开设盆底康复门诊,开展康复项目,让宝妈们在‘家门口’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能享受到专业、有效的康复服务。自2024年6月份开诊以来,东营区人民医院派出2名专家与文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一起为400多名患者提供了咨询治疗服务,大力提升了辖区育龄女性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感。”文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高乃芳介绍说。
东营区扎实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以东营区人民医院为纽带,探索建立“1+8+N”医共体模式,持续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助力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东营区人民医院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辐射8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5家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和设备升级,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在这里,本地居民可以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东营区的医疗改革正惠及更多群众。
上午9点,东营区中心医院中医门诊候诊区已座无虚席。“听说这里的大夫针灸特别灵,我是专门从青岛过来治疗的。”从青岛跨越200公里前来就诊的李女士告诉记者。
“您的控糖方案需要调整了。”在测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糖尿病管理团队根据患者的动态血糖监测数据,为其量身定制饮食和运动计划。该中心是全国“基层血管健康管理示范单位”和三星级糖尿病示范门诊,已累计举办健康讲座150期,覆盖1.2万人次,并为近千名糖尿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除了每月定期开设健康讲座,我们还建立了糖友健康教育微信群,随时随地为患者解答问题。”徐芳主任介绍。
在东营区中心医院体重管理门诊内,王女士正在接受科学减重指导。仔细翻看她的体检报告,内科医师罗丽娜联合营养师、康复科和中医专家,定制食谱和个性化方案。“以前只知道节食,现在有专业团队帮忙,减重更科学了。”王女士说。据了解,自今年3月开设体重管理门诊以来,东营区中心医院已为80余名患者建立动态健康档案,以“健康减重、预防疾病”为核心目标,采用现代医学与中医传统疗法相结合的模式,涵盖生活方式干预、中医特色治疗、代谢评估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帮助患者健康减重。
类似的精准医疗服务已在东营区推广:文汇街道中心为产后女性提供盆底康复疗程,龙居镇卫生院针对老年群体推出中医养生套餐……一项项特色服务,让居民享受到更贴心的医疗照护。
“上午开方,下午汤剂就送到家。”在黄河路街道国医堂,智能共享中药房正在颠覆传统就医体验,让居民告别了漫长的候药时间。目前,东营区100%的基层医疗机构接入市域共享中药房,通过处方数字化流转和代煎物流配送,大幅提升服务效率。
在胜园街道的温家村,村民温玉祥笑着走进卫生室的大门:“以前去城区医院拿药要跑15公里,只能一次拿好一个月的量,现在走几步就能搞定,太方便了!” 作为医保延伸服务点,温家村卫生室实现了慢性病用药“家门口”取药和医保报销,为患者提供门诊慢性病及“两病” 患者的就医、取药、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申请材料受理、“两病” 患者备案、居民门诊统筹报销,以及门诊慢性病用药统计上报等一些贴心服务。
这种数字化转型已渗透东营区的每个角落:龙居镇卫生院的DR室通过AI辅助诊断,使骨折检出准确率达98%;温家村卫生室运用物联网药柜,实现慢性病药品智能补货;东营区人民医院搭建的远程心电监测平台……
此外,东营区投入1.8亿元建设的19处国医堂、128处中医阁,配备智能艾灸仪、中药熏蒸舱等设备,为“望闻问切”插上科技翅膀,让传统中医药和基层医疗重新焕发活力。
跨城求医的患者,到镇村医生学习新技术,再到智能系统守护居民健康。东营区的医疗改革,正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提升群众获得感,当“15分钟服务圈”成为现实。当科技赋能基层医疗,这份“治愈良方”正温暖着东营区每一位居民。(大众新闻记者 孙乐佳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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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论是突发暴雨中的光缆保卫战,还是温暖银发族的数字课堂,又或是令戈壁滩焕发生机的信号塔,背后都承载着无数动人的故事和深刻的责任。
湖南山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光缆中断,数万用户的通信遭遇困境。在仅有的72小时内,工程师老张带领团队深入山区,人工背着设备跋涉在泥泞的山道上。他们面对困难毫不退缩,抢修现场的每一滴汗水都浇灌了恢复通畅的希望。抢修过程中,温暖的互动不断发生,许多用户自发倾倒姜汤,为这些坚守岗位的工程师送去关怀。2023年,联通的应急抢修平均响应时间已缩短至27分钟,这不仅是数据的变化,更是团队迅速响应、无私奉献的结果。
上海的每个角落,联通人的温暖同样在悄然绽放。社区中的5G课堂为银发族们打开了通向数字世界的大门。从如何用手机挂号,到智能设备的便民使用,这一切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让孤独的老年人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在营业厅改造的智慧养老体验馆内,老人与科技的亲密接触激发了他们的生活热情,案例中的独居老人成功依靠智能手环挽救了自己的生命,彰显了科技与人情交织的力量。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300个适老化服务网点,为更多老年人提供便利,构建起更美好的数字世界。
而在西部的戈壁滩上,信号塔的建设让偏远区域焕发新生。无人区的基站不仅承载着通信,更是生态保护的先锋。95后工程师们在星空下记录下不一样的青春。他们不仅为牧民提供了直播带货的机会,还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经济面貌,使每一家都有展示的舞台。2023年,西部县域的5G覆盖率已提升至89%,数字化的推动让西部山野不再是信息的孤岛。
你的生活中是否也有联通人的温暖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从2G到5G的岁月,三代通信人不断的传承与技术的突破让生活更美好。一个个用户留言让我们感受到信号所改变的生活,而未来,当6G遇见乡村振兴,又会怎样书写我们的故事?在这条数字化的道路上,联通人用脚步丈量责任,风雨无阻继续前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5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33-237号)作为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设定行政奖励并公布了奖励标准,行政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曹某一家户籍在河南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2012年3月,某区政府成立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实施改造工作。12月9日,指挥部公示《某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日,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安置方案制定《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房屋安置: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2月30日,曹某分别与指挥部、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人均安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9月,曹某夫妻又与指挥部签订《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一户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选择获得奖励安置房建筑面积共计1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三)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据此,曹某认为,《协议》内容不符合《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按人分配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一人份”的规定。
2016年9月,曹某夫妻及儿子、儿媳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区政府依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另外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并支付多一人份拆迁过渡费62400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与指挥部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某区政府就独生子女家庭搬迁安置补偿奖励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等主张该《协议》系其受到胁迫所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等的诉讼请求。曹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等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曹某一家以及具有相同情形的4户家庭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上述5个案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阅卷、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原审裁判、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存在严重分歧。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卫健委有关人员旁听。经听证查明,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充分了解相关奖励规定的内容,对没有获得足额奖励不知情,不存在自愿放弃奖励的意思表示。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应当执行《条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夫妻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其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奖励的放弃。第一,某区政府与曹某夫妻签订的《协议》,名为“协议”,实为单方行政决定。某区政府从未表示依据《条例》规定给予曹某家庭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而以“协议”方式给付曹某家庭100平方米半人份安置房奖励,属于未经协商减损曹某家庭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确定性奖励标准,行政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行政相对人放弃该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在某区政府未告知曹某家庭有权获得“多分一人份”奖励的情形下,曹某等并不知晓其享有获得200平方米安置房或货币奖励的申请资格。以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的签字认定曹某等与指挥部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曹某夫妻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或者推定曹某等自愿放弃行政奖励的事实依据。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曹某家庭在内的同村5户独生子女家庭申请监督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某家庭等5案进行再审。其间赵某等同村11户独生子女家庭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11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曹某、赵某等16案合并审理。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曹某等16户与某区政府签订协议,某区政府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以经济补偿方式履行了奖励的法定义务。2023年8月24日,曹某等16户撤回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奖励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的,应当依法监督。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地方政府和协助政府承担征地补偿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标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奖励权益全面实现。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未予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发现同类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共性问题的,可以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提高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三十二条)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监督案,应当审查争议各方提供的山林权属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各自主张。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15年11月,甲村第1-4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村)与乙村第3-6、10、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村)、丙村第1-19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丙村)因山林权属纠纷均向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并各自提供了林权证等相应凭证。甲村称要求确权的争议林地为该村“飞地”(归属于甲村但不与甲村毗连的土地)的一部分,并提供了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争议林地出租给案外人的合同等,证明其对争议林地有经营管理事实,某县人民政府未予采信。2016年8月1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将争议林地确权给乙村和丙村共同所有。甲村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甲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裁决及复议决定,判决将争议林地归甲村所有。2017年5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乙村、丙村提供的1982年57号、116号、114号、95号山林权证要素齐全,已依法颁发,可以作为确权依据;乙村、丙村提供了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可以看出争议林地不在甲村一侧,乙村与丙村签订了《补充协议》自愿对案涉争议林地共同所有;甲村提供的1982年山林权证虽涵盖了争议林地,但该证无编号、未经填证人签字和填证机关盖章,且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于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故该证未经某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系无效的林权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案件来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和执法卷宗,到某县档案局查阅了该县1982年山林权证的档案资料,赴现场进行勘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案涉“飞地”权属状况。查明:1. 乙村114号山林权证填证机关未盖章,丙村95号山林权证应发给山林权人的一联仍存于县档案局,案涉林权证全部从县档案局复印,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 某县1982年制作的林权证普遍存在无编号、无填写人、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一联未撕、空白证有公社及县政府盖章等瑕疵,存在先将已盖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权证发给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写的情形。3. 《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系由某乡人民政府作出。乙村与丙村达成的《补充协议》系争议发生后达成,未经甲村同意。4.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资料载明,案涉“飞地”权利所有人为甲村。5. 某县原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飞地面积通知书》、某市原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飞地权属、面积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甲村和丙村盖章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飞地”及乙村、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均未下发。某县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有一地块标注了“甲村(飞)”。6. 甲村在争议林地上建有两栋平房,一栋建于1950年代,当时用于养牛;另一栋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给案外人用于养牛。前述相关证据载明的案涉“飞地”面积、形状、位置相互印证,与本案争议林地重叠。
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上查明事实所涉及的1982年部分林权证、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面积通知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均已依法送达,对同样存在要素不全或未颁发情形的林权证,人民法院认定乙村、丙村案涉林权证合法且已依法颁发,否定甲村案涉林权证效力,忽视了1982年“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该县制证发证的客观历史情况。《土地权属争议书》《争议示意图》及《土地权属认定书》《示意图》由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乡政府作出,作出的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与“飞地”山林权属认定没有关联。第二,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全国土地调查的地籍资料、“飞地”有关凭证、“飞地”的权属证书及附图、乙村和丙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附图等证据显示,案涉“飞地”在面积、形状、位置、权利人上均一致,争议林地大部分在“飞地”内。某县自然资源局亦认为2004年制作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虽然不能作为单独确权的权属依据,但其所登记的界址、面积可以作为确权的参考资料。甲村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对部分争议林地具有经营管理的事实,乙村和丙村未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证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2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再审判决,指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为乙村和丙村所有依据不足,某市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5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下,某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04亩确权给乙村与丙村共同所有,剩余约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各村未再提出异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某县林地所有权证制证、发证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与某县人民政府座谈,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确权后发证,从源头上减少山林权属纠纷的发生。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逐一核实,清理林权证制发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办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予以维持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监督。山林权属争议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争议各方提供的因历史原因存在未依法送达、要素不全等瑕疵的林权证及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权利归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在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能够证实行政裁决与事实不符、足以认定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10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办案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桥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2005年7月,公路大桥竣工验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桥桥南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正常行驶的双层卧铺客车因驾驶员避让一辆逆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刮碰后,撞断公路大桥护栏坠入桥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和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技术专家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术专家组作出《技术报告》。7月24日,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驾驶员所在公司等多家单位或者部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责任。其中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因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监理单位,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段安全护栏施工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建议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湖北省安监局)对甲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2013年8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监局依据上述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技术报告》已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系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湖北省安监局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行为,却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行为与护栏破坏失去保护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湖北省安监局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大桥的施工即使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报告》中所述的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焊接质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不能得出大桥的施工质量及甲公司对大桥施工质量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段大桥护栏被撞击后失去防护作用从而使肇事客车越出护栏,导致事故结果加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甲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查明事实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前提和依据,甲公司的监理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湖北省安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湖北省安监局认为其没有义务去查明相关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湖北省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湖北省安监局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件来源。湖北省安监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再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全面阅卷审查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湖北省安监局和甲公司的意见。另查明:案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聘请了桥梁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长度及高度等施工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施工质量缺陷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认定事实错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原因。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也是依据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作出。本案中《技术报告》认定护栏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撞击力大于设计撞击力,但并未排除焊缝长度及焊缝高度等施工问题是护栏破坏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公司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钢筋焊接中,焊缝长度及高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安全护栏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应当构成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据此,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判决否定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质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事实,否定事故段防撞护栏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责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系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既包括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及其他间接原因。《技术报告》没有完全排除焊缝质量问题是护栏遭到破坏的原因之一,原判决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合法性审查确认违法前,《事故调查报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检察院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基础上,审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人民法院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安全监管部门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因不服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为2021年修订后的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高温作业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或体力活动引起中暑,职工一方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认定难、周期长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研究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程序。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在工程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2018年7月19日19时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在地。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10月29日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华西四医院予以接诊。因邹某某无法提供罗某某的职业史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华西四医院亦于2022年3月25日发函请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帮助提供相关资料。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监督意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推进治理。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宅基地申请并上报,建房申请人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同年5月13日,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妻子已经因动迁安置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与当前政策相悖。后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建房申请未予上报。钱某认为某村委会未予上报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钱某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钱某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调查核实。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调取法院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争议全面审查。查明:第一,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的依据来源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委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村委会受理、初步审查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前置程序。《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同乡(镇)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本案诉讼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某村委会初步审查及上报程序直接要求某镇政府履行建房审批职责,缺乏依据,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审批权的法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将宅基地审批中的受理程序前置至村委会,其实质是对宅基地审批职责的再分配,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村委会受理、公示、签署意见并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未予公示、上报,导致其宅基地申请无法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流程,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受理至向乡(镇)政府报送流程中相应的履职行为可以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判决某村委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钱某提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村民委员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是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据法规、规章授权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张榜公布,并按照程序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收集的村民意见、村民会议决议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启动后续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此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民法院以村民委员会无法定职责、系村民自治行为、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增加第三十四条后,该办法2023年修订时删除该条)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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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高额回报的诱惑冲昏头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将该风险入库,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频发。此类犯罪不仅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辨识和防诈能力,认清此类营销模式的真实意图和套路。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收取大额预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介入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常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名义,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实则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不盲目轻信高额回报承诺,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财产受损。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常以“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